(2017)吉0104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建与范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范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355号原告王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范新宇,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范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00元、保全费2,070.00元由原告王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