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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建与范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范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355号原告王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范新宇,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范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00元、保全费2,070.00元由原告王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