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方向与孟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孟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860号原告:方向。被告:孟国民。原告方向与被告孟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军、被告孟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55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50元整,承诺9月底偿还,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如所请。孟国民承认方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向欠款555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孟国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仕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