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查鹏、韩长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鹏,韩长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查鹏,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韩长柏等、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鹏与被执行人韩长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财产为轮候查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恢执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