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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耀胜、都桂兰与于德君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耀胜,都桂兰,于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于耀胜,男,1930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X。申请执行人:都桂兰,女,1935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于德君,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于耀胜、都桂兰申请执行于德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2015年医疗费889.87元、2016年赡养费100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耀胜因病死亡。申请执行人都桂兰因改变了原有的赡养方式,故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都桂兰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作凤代理审判员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炎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