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1民初1638号原告: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106XXXXXX,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抚松大街南新区财政局住宅楼南楼。法定代表人:王维平,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亮,吉林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XXXXXXXX,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建设街113-13号。法定代表人:杜春利,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涛,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宝,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维民,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原告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杨泰公司)与被告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煤公司)、张吉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亮、被告通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涛、被告张吉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维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验收;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由抚松县发改委以抚发改审批字(2009)94号文件批准建设,原告为该项目业主。2013年3月,被告张吉宝及案外人赵某某合伙以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取得《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施工合同》并于同年夏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因二人无垫资能力致使工程未按期竣工。2014年,被告张吉宝又挂靠被告通煤公司与原告签订《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限为2014年4月5日至同年9月30日。被告通煤公司未投入任何资金、人员,均由被告张吉宝组织施工。施工期间,因张吉宝无力垫付工程款遂用原告的房屋进行抵押向他人借款,所抵押的房屋价值远超过应付工程款,但张吉宝并未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而是挪作他用,致使工程无法按时竣工。2014年11月6日,被告张吉宝以被告通煤公司抚松新天地项目部的名义向原告发出停工通知,至次年4月仍拒绝复工。2015年5月15日,原告委托抚松县公证处对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施工现场的状况用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嗣后,(原告)组织人员继续施工,于同年8月完成土建工程进入室内二次装饰、装修。从2015年9月开始,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提供其施工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验收,二被告拒绝提供。2016年6月,该购物中心室内二次装修工程均已完工,二被告仍拒绝提供验收资料,亦不配合验收,致使该中心无法开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通煤公司辩称,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前期开发单位为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3年3月该分公司与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5月杨泰公司成立后接手该工程,以杨泰公司名义继续开发,并与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再次签订施工合同,上述二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通煤公司虽与杨泰公司签订多份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杨泰公司不能依据相关合同要求通煤公司履行配合验收事宜。2014年7月4日,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载明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通煤公司于2015年5月8日被杨泰公司强行从施工现场撵走,致使通煤公司无法对后续工程进行施工,杨泰公司霸占工地并自行施工。通煤的施工材料、设备及各种资料(图纸、技术资料、经验报告等)均留存在施工工地,但因工地被杨泰公司占用,致使通煤公司未能将上述物品转移他处留存,含验收资料在内的各种资料及施工材料、设备等已不享有控制权。通煤公司从未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因通煤公司未进行全部施工,故无需对未施工部分承担责任。因杨泰公司对后续工程自行进行施工并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过程,通煤公司已无需对工程承担相应责任。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未达到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吉宝的答辩意见与通煤公司相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0日,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赵某某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以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投标工作、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委托期限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2013年7月5日,杨泰公司与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新天地购物中心,建筑面积12500平方米,工程范围1.基础:预制桩,2.主体:框架五层,3.装饰:内墙抹灰、外墙苯板保温、仿大理石质感涂料,4.屋面:保温、防水:所有建筑物防水,5.采暖:所有采暖项目,6.给排水:所有给排水(含建筑物2米以内工程量接口碰头),7.门窗:严格按照设计要求,8.外防护栏:按照城建局安全监管要求防护,9.电梯:电梯按装时的配套工程。注:未含电梯、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工程承包方:大包(按审定设计图施工)。工程价格:承包工程价格1385元/平方米,总造价约1730万元。工程期限:全部工程2013年4月15日开工至2013年10月31日竣工。2014年4月1日,通煤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张吉宝代表通煤公司与杨泰公司就新天地购物中心开发项目承包等相关事宜进行洽谈。委托权限:承包项目意向商谈,合同内容商讨,公司相关手续,资料提交,工程组织施工。委托期限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2014年4月9日,杨泰公司、通煤公司负责人张吉宝、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三方签订《新天地购物中心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项目2013年已经开工,前期施工单位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合伙人张吉宝,工程施工到二层半,具体参照三方签订的工程量认定书。后期工程由通煤公司施工,负责人张吉宝,以通煤公司与杨泰公司于2014年4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杨泰公司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通煤公司,通煤公司与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自行结算,杨泰公司与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无任何工程款结算关系。2016年6月15日,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6月27日,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退出该工程,全部工程款(包括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到二层半的工程款)由通煤公司与杨泰公司结算,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不再单独向杨泰公司主张施工到二层半的工程款。2014年4月9日,杨泰公司与通煤公司签订《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新天地购物中心,建筑面积12500平方米(竣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工程范围1.基础:预制桩,2.主体:框架五层,3.室内:理石踏步、窗台板、白钢扶手,4.装饰:内墙抹灰、外墙苯板保温、仿大理石质感涂料,5.屋面:保温、防水:所有建筑物防水,6.采暖:所有采暖项目,7.上下水:所有上下水(含建筑物2米以内工程量接口碰头),8.门窗:严格按照设计要求,9.电梯:电梯按装时的配套工程。注:上述工程范围不含电梯、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工程承包方:大包(按审定设计图施工)。工程价格:承包工程价格1385元/平方米,总造价约1730万元。由于2013年该工程已经开工,施工进度为三层(支模后未打楼板,由双方实地录像为依据),双方聘请有技术资质的相关单位确定工程量扣除后实际计算总价款。工程期限:全部工程2014年4月5日开工至2014年9月30日竣工。该工程全部材料由通煤公司供应,施工期间的水费、电费全部由通煤公司承担。工程款结算及保证金,工程主体封闭后一个月内,杨泰公司按通煤公司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杨泰公司扣除3%质量保修金外,剩余工程款杨泰公司在1个月内付清。以上工程价款现金支付,杨泰公司如延期,每项每天按应拨付工程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给通煤公司。双方可协商用楼房抵顶部分工程款,以售楼价格优惠8%抵顶(楼房抵顶价格按2013年末价格执行),抵顶房屋总价不超过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通煤公司5日内向杨泰公司提供50万元资金验证,同时将保证金缴纳到当地劳动局,如未按时完成上述要求,合同自动作废,同时给予杨泰公司经济补偿。2014年4月10日,通煤公司(甲方)与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水暖安装施工合同》,双方就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水暖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如下:工程内容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将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水暖安装工程承包给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包工期、包安全、包现场、包现场文明施工和环保设施等施工专业承包。工程价款为937500元。张吉宝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名,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盖章,赵志德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签名。2014年5月14日,通煤公司(甲方)与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防水合同》,约定由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对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进行防水施工,工程造价为20万元左右,承包方式为一次性承包,包工包料,工程造价室内防水每平方米24元,室外防水每平方米50元,结算时按实际面积结算。付款方式,工程开工前预付6万元,工程进行一半时付6万元,待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后付74000元,留6000元作保修金,三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保修金。张吉宝在该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名,赵志德在该合同落款乙方处签名。2014年7月1日,杨泰公司与通煤公司签订经过招投标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内容为土建、结构、装饰、采暖及给排水、电气照明、消防等。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结构、采暖及给排水、电气照明、消防等。合同工期为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30日,合同价款为13000639元。2014年7月4日,杨泰公司与通煤公司签订《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项目工程补充协议》,约定2014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用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及备案使用,不用于双方实际履行和办理结算。工程承包范围执行如下1.基础:预制柱,2.主体:框架五层,3.装饰:内墙抹灰;外墙苯板保温、仿大理石质感涂料(不含二次设计造型),4.屋面:保温、防水、所有建筑物防水,5.采暖:图纸内采暖项目,6.给排水:图纸内给排水(含建筑物2米以内工程量),7.门窗:按照图纸设计施工,8.电梯:负责电梯井的土建工程。注:电梯及电梯安装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另由杨泰公司分包,分包方负责分包工程全部的技术资料,杨泰公司承担分包方的连带责任。工程造价1730万元,工程价格1385元/平方米。双方同意质保金为该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工期:杨泰公司同意根据实际开工日2014年7月6日计算开工日期,工程期限顺延。本补充协议为2014年7月1日《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与该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杨泰公司承诺该项目相关事宜均按照2014年4月9日双方签订的《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本协议为准。2014年10月,张吉宝(甲方)、关伟(乙方)、杨泰公司(监督方)三方签订《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外墙保温补充合同》,约定关伟承担外墙保温施工工程,施工期限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29日,工期20天,如遇天气原因导致停工工期顺延。工程总价为160万元,每平方米230元。工人进工地付款10万元,施工照面1000平方米,支付10万元,施工3000平方米支付30万元,剩余款项综合验收后扣除5%保证金全部支付。该工程款含在监督方和通煤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款项内。2014年10月14日,杨仁军(杨泰公司)、张吉宝、关伟、陈江明签订《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外墙保温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所有材料由关伟供给,陈江明施工,工期12天,承包价格28元/平方米,根据实际面积计算。分期付款分3次付款,根据施工量,按面积900平方米付款一次,由杨仁军支付给张吉宝工程款,监督直接发放给陈江明。施工期间张吉宝要严格按照住建局安监要求管理,出现任何事故由张吉宝、关伟、陈江明自行承担。2014年11月13日,杨泰公司(甲方)、通煤公司(乙方)、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订《水暖工程付款协议书》,约定因通煤公司发包给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水暖安装工程付款方式达成如下协议: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承包水暖及防水工程约110万元整,已经支付40万元整。剩余款项支付方式为3日内支付30万元,10日内支付30万元。剩余款项等全部竣工验收扣除保证金后支付。杨泰公司在落款甲方处盖章,杨仁军签名,张吉宝在落款乙方处签名,赵志德在落款丙方处签名。2015年5月,杨泰公司向通煤公司出具未完成工程量暂时施工情况。2015年7月4日,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项目给排水采暖工程说明》载明:一、给排水采暖总造价93.75万元,因抚松县当地住建部门要求地沟内供热管道需改在室外,并由供热部门统一施工,发生施工费15.5万元。根据实际测算,原设计图中地沟内供热管道实际施工费用应为7.75万元,因此应从给排水采暖总造价93.75万元中扣减7.75万元,工程完工后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施工费用合计为86万元;二、防水工程总造价约20万元,实际发生量为SBS面积3008.88平方米,根据合同签订每平方米价格为50元,总价15.04万元,高分子面积3197.41平方米,根据合同签订价格为24元/平方米,总价7.67万元,两项共计总造价22.7万元。三、水暖和防水工程款,张吉宝已支付60万元,杨泰公司向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18.5万元,由于张吉宝已经撤出施工现场,无法对剩余施工工程实施现场管理,白山市绿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同意剩余工程直接和杨泰公司结算。2016年1月21日,吉林省万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地沟及消防水池设计情况的说明》,载明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的图纸系该公司2013年设计,当时主楼图纸中包括消防水池及地沟,消防水池属消防配套设施的土建施工范围。正常情况下,消防水池和地沟应在基础施工时一并进行施工,但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工期,准备将消防水池放在室外,地沟后做,所以施工单位未按程序对消防水池的地沟进行施工。后因室外没有足够空间施工,该公司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又重新将消防水池设计在购物中心一楼地下,地沟设计没有改变。2015年5月10日,抚松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杨泰公司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载明外墙保温工程已上墙的保温材料表面强度较低,并有局部脱落现象,要求相关单位对墙体保温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要整改到位,边施工,边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2015年6月8日,抚松县鑫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杨泰公司出具《关于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外墙保温材料问题整改通知》,载明2015年4月16日,公司监理人员对购物中心施工工地外墙保温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外墙保温材料未经试化验就擅自施工,所致工程严重满足不了设计要求。因此上报业主单位,要求业主单位对外墙保温已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经吉林省建筑材料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结果为外墙保温砂浆厚度不满足设计变更120mm的要求,外墙保温砂浆堆积密度大于设计变更小于或等于350KG/立方米的要求,外墙保温砂浆外观质量也存在裂缝、起皮、脱落严重等问题。综上,要求施工单位将外墙已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拆除,重新按满足设计要求、消防要求和建筑规范要求的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施工。2014年5月8日,杨泰公司王冠军签名的经济签证载明至2014年5月8日,因杨泰公司没有办理完相关施工手续,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产生施工费用合计183960元。2014年6月4日,杨泰公司王冠军签名的经济签证载明至2014年6月4日(2014年5月9日-2014年6月4日),建设单位没有办理完相关施工手续,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产生施工费用合计290763.25元。2014年6月10日,杨泰公司与通煤公司签订经济赔偿书,总费用为378997.25元。2014年10月12日,张吉宝出具收据,载明通煤公司收到工程款432474元。2014年10月16日,张吉宝向杨泰公司出具2000元借据。杨泰公司支付给陈江明25574元,张吉宝在该票据上签名。2014年11月26日,杨泰公司支付XX峰7600元,张吉宝在该票据上签名。2013年10月1日,杨泰公司与赵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泰公司将其自有车辆抵顶10万元,作为赵某某承包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款。2014年12月5日,杨泰公司支付赵志德10万元,2015年3月18日,杨泰公司支付赵志德水暖工程款3万元,2015年3月18日,杨泰公司支付赵志德水暖工程款5万元。2015年5月13日,杨泰公司支付安宝海5000元。以上总计752648元。2015年4月13日,经双方核对账目,通煤公司收到杨泰公司已付工程款现金为3226824.72元,其中包括外墙保温款33万元,消防水池款9050元。杨泰公司主张以房抵顶工程款1258493.76元,通煤公司无异议。事实如下:2014年8月24日,张吉宝签名的收据上载明,杨泰公司支付通煤公司建设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款413952元,此款为项目513号摊位抵顶。该收据右上角载明改马杰512号。同日,杨泰公司与赵志德签订《新天地购物中心购房暂定协议书》,约定赵志德购买杨泰公司开发的新天发购物中心铺面513号,总房款为413952元。此协议右上角写明“作废,改换马杰”。2014年11月1日,杨泰公司与马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马杰购买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512商铺,面积28.25平方米,单价6300元,总价为177975元。2014年8月26日,有张吉宝签名的收据上载明,杨泰公司支付通煤公司建设新天地购物中心门窗材料款615568元,此款以133商铺抵顶。同日,杨泰公司与张丕明签订《新天地购物中心购房暂定协议书》,约定张丕明购买杨泰公司开发的新天地购物中心门市133号,总房款为615568元。2014年8月26日,张吉宝签名的收据上载明,杨泰公司支付通煤公司建设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材料款413952元,此款以511号摊位抵顶,买售人:王君刚。同日,杨泰公司与王君刚签订《新天地购物中心购房暂定协议书》,约定王君刚购买杨泰公司开发的新天发购物中心铺面511号,总房款为413952元。2014年8月31日,张吉宝签名的收据上载明,杨泰公司支付通煤公司建设新天地购物中心五金材料款308210元,此款以307号商铺抵顶。同日,杨泰公司与关继华签订《新天地购物中心购房暂定协议书》,约定关继华购买杨泰公司开发的新天发购物中心铺面307号,总房款为308210元。以上铺面总计价款为1751682元,杨泰公司主张以上铺面抵顶给张吉宝的价款为1258493.76元。杨泰公司主张张吉宝向杨泰公司借房及杨泰公司提供担保,总数额为15361684元。2013年10月1日的借条载明:“今日(出借人)李浩然借给(借款人)张吉宝、赵某某人民币4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一次性还清欠款40万元,借款人需按上述还款方式及时还款,如到期不还,发生拖欠行为,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每天按所欠款数的0.1%计算,直到还清欠款为止”。张吉宝、赵某某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杨仁军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张吉宝、赵某某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日(出借人)杨仁军借给(借款人)张吉宝,赵某某人民币4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一次性还清欠款40万元,借款人需按上述还款方式及时还款,如到期不还,发生拖欠行为,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每天按所欠款数的0.1%计算,直到还清欠款为止”。2014年9月7日,张吉宝出具借据,载明借北斗手机,三星手机一部,10500元,杨仁军付款。2014年9月29日,张吉宝出具借据,载明借手机三部,30800元。2014年9月28日,杨泰公司与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公司签订《入网协议书》,约定就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接入集中供热问题达成如下事宜:该楼建筑面积12466.62平方米,杨泰公司应交给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公司入网费合计747997元。该楼采暖面积11886平方米,杨泰公司应交给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公司取暖费合计470685元。杨泰公司应交给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公司的管网施工及材料费用合计353539元,其中支线管网198118元,楼前管网155421元。杨泰公司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付给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公司353539元,由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购进材料和工程施工,杨泰公司负责破路申请及相关协调工作。同日,杨泰公司支付抚松县峰塬热力有限公司入网费35万元。2014年9月10日,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主体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2014年9月13日,抚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向杨泰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4年12月后,通煤公司未再对本案争议工程施工,现该工程已完工但未验收,部分一楼门市杨泰公司已使用。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通煤公司诉被告杨泰公司、第三人张吉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煤公司申请对通煤公司施工的抚松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进行鉴定。2016年6月3日,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北京达和信鉴定字[2016]第010号鉴定报告书(修改版),鉴定意见为杨泰公司与通煤公司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14873396元,有争议部分造价:经济签证部分124215元,外墙保温岩棉835415元,外墙保温聚苯颗粒砂浆828887元,屋面工程815783元,地沟98383元,消防水池408706元。2016年6月6日,北京达和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北京达和信鉴定字[2016]第010号鉴定报告书(修改第二版),将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调整为14679191元。2012年3月1日,通煤公司向各直属单位下发通煤建安办字(2012)第1号《关于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任职的通知》,成立预算部、安全质量部、第九建筑公司,并任命张吉宝为第九建筑公司副经理。2016年6月27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通煤公司与杨泰公司在法定定期间内分别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民终49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二、杨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通煤公司工程款10585136.98元;三、杨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通煤公司停工损失378997.25元;四、驳回通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杨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另查明,杨泰公司与通煤公司及张吉宝均认可:诉争工程中,通煤公司的施工范围以(2016)吉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中载明的北京达和信鉴定字(2016)第010号鉴定报告书为准。庭审中,杨泰公司提供竣工验收需要施工方提供的资料明细表一份(共计十四项资料)并明确表示其要求二被告提供的验收资料为该表中载明的十四项资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施工合同》、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施工合同》、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单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新天地购物中心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新天地购物中心施工合同》、《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2016)吉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竣工验收需要施工方提供的资料明细表各一份,上诉状二份;被告通煤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停工报告各一份及到庭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通煤公司提供的《关于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剩余建筑材料及其设备撤出施工现场的请求》二份,因原告质证时有异议,且通煤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杨泰公司与通煤公司签订了《新天地购物中心施工合同》、《新天地购物中心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各自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杨泰公司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主体。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文件中,部分文件需要施工单位签署或者提供,施工单位依法有配合义务。诉争工程主体部分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全部工程已竣工并使用,但尚未办理相关工程验收,需要施工单位的配合才能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规定,通煤公司作为诉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其施工部分的验收资料并配合验收。通煤公司称前述合同为无效合同,其不应依据无效合同协助杨泰公司进行验收的主张,因其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对通煤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通煤公司主张其施工期间的各种资料(图纸、技术资料、经验报告等)均留存在施工工地,因工地被杨泰公司占用,致使通煤公司未能将上述物品转移他处留存,含验收资料在内的各种资料及施工材料、设备等已不享有控制权,庭审中,其虽提供了《关于新天地购物中心工程剩余建筑材料及其设备撤出施工现场的请求》二份欲证实其抗辩主张,但因原告质证时有异议,且通煤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通煤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因被告张吉宝系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理应交付相关验收资料并配合原告对诉争工程进行验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其交付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验收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前述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吉宝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其施工部分的有关《抚松县新天地购物中心》项目的验收资料并配合办理该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施工范围以(2016)吉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中载明的北京达和信鉴定字(2016)第010号鉴定报告书为准(原告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提供的验收资料以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施工方提供的资料明细表”为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静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