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开鲁县开鲁镇凯隆润滑油商行与丁志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开鲁镇凯隆润滑油商行,丁志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241号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凯隆润滑油商行。地址:开鲁县。经营者:陈辉,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开鲁县。被告:丁志宇,男,31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凯隆润滑油商行与被告丁志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凯隆润滑油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凯隆润滑油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武笑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