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温永森、伍彩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温永森,伍彩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96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71735-3。主要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温永森,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伍彩杏,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温永森、伍彩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作收退)。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