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4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温永森、伍彩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温永森,伍彩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96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71735-3。主要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温永森,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伍彩杏,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温永森、伍彩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作收退)。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