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与任书各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书各,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书各,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立新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生,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立新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址同上。系任书各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璐,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法务,住。原审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136号中讯大厦。负责人马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平,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行个人客户经理,住西安市。上诉人任书各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其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书各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书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任书各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任书各预交的24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50元,由任书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