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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正伟、丛延玲等与李秀珍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伟,丛延玲,张玉,李秀珍,济宁鸿鑫置业有限公司,刘长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800号原告:张正伟,男,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系死者张延忠之父。原告:丛延玲,女,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系死者张延忠之母。原告:张玉,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系死者张延忠子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珍,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系王祥瑞之妻。被告:济宁鸿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元良,职务:总经理。被告:刘长彦,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伟、丛延玲、张玉与被告李秀珍、济宁鸿鑫置业有限公司、刘长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伟、丛延玲、张玉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