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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与昝建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昝建哲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895号原告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东、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昝建哲,男,199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原告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昝建哲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盛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