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0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诉被告郭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郭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764号原告乔某,男。被告郭某,男。被告丁某某,女。原告乔某诉被告郭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20元,退还原告乔某。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