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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0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诉被告郭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郭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764号原告乔某,男。被告郭某,男。被告丁某某,女。原告乔某诉被告郭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20元,退还原告乔某。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