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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雷某与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85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385号紫玉名府3幢1501-1504室。负责人:方某,总经理。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锦贤,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斌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宣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