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刑更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邵碧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碧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247号罪犯邵碧娟,女,1959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无锡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锡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碧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作出(2005)苏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7日交付执行。2007年11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苏刑执字第05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1985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303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邵碧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邵碧娟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邵碧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邵碧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碧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