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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辽09民终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赵洪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