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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斌与张世松、张世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张世松,张世科,吴贞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514号原告:张斌,男,生于1984年9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张世松,男,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张世科,男,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吴贞翠,女,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原告张斌与被告张世松、张世科、吴贞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判员  陈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