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王培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培培,女,1985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培培犯危险驾驶罪,向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芙蓉,被告人王培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培培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途经宁波市朝晖路常青藤小区门口附近时与姜某,4驾驶的出租车发生刮擦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培培驾车逃离现场,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后被民警查获。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嗣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mg/100ml。被告人王培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培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4、吴某,4、姜某,4的证言,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执勤报告,驾驶证、车辆信息,事故现场、车辆、抽血过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培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培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PAGE??PAGE?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