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关于再审申请人任丽祝与被申请人王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丽祝,王传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丽祝,男。住海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森,男,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传福,男。住海城市。委托代理人:孙博,辽宁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任丽祝与被申请人王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海民二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任丽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辽03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丽祝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丽祝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王传福提交意见称:服从原审判决,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请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依据职权到东风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证实2013年12月23日开具的涉案车辆二手车交易档案已经销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申请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节。经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丽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一 新审 判 员 里 明 辉代理审判员 闫 相 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