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3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爱学与广州市百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学,广州市百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3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爱学,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宇宁,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燕琼,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东村经述路18号1-2房。法定代表人:喻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学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机械设备等全部财产均已被本院另案首先查封,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由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黄伟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