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顾文亚、曹瑞英与蔡雪荣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文亚,曹瑞英,蔡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顾文亚,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曹瑞英,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蔡雪荣,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顾文亚、曹瑞英与蔡雪荣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蔡雪荣返还顾文亚、曹瑞英人民币3804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顾文亚、曹瑞英负担1052元,由蔡雪荣负担33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雪荣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十五日,但仍未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执6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勇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群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