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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郝桂芳与王奕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芳,王奕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19号原告:郝桂芳,女,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奕乐,男。原告郝桂芳与被告王奕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