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葵阳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葵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712号原告:王葵阳,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钢,院长。原告王葵阳与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受理。原告王葵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8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身体不适,于2016年3月29日去被告处就诊,经检查确诊为右肾透明细胞癌伴双肺多发转移,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在被告处施行手术,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出院在家中休养回复,在家中休养期间,原告一直感觉浑身乏力,以至于后来厌食、恶心、呕吐,身体极度虚弱,精神一蹶不振。2016年10月9日,原告去省中医住院恢复期间,医生检查后告诉我,这叫切口疝,跟原来手术有关,需要手术治疗。原告认为被告齐鲁医院存在过错行为,特诉至法院,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葵阳病逝。因其继承人也未向法院提交原告王葵阳继承人身份证明信息,现无法确认该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葵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