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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世豪与秦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豪,秦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510号原告:张世豪,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芳,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系张世豪妻子。被告:秦楠,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张世豪与被告秦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豪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