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世豪与秦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豪,秦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510号原告:张世豪,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芳,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系张世豪妻子。被告:秦楠,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张世豪与被告秦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豪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