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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飞、徐晓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飞,徐晓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854号原告: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社区禹都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舒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亮,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陈飞,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徐晓霞,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徐晓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蚌埠市泰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