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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与孙淑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孙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被执行人孙淑萍。申请执行人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淑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5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淑萍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60号恒大城45栋8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