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唐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长越、穆小建、龚天勇、李红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长越,穆小建,龚天勇,李红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唐执字第310号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地:唐河县友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长越,女,生于1970年7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郭店村郭店*组***号。被执行人:穆小建,男,生于1970年3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屯镇丁岗街*号。被执行人:龚天勇,男,生于1957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街***号。被执行人:李红臣,男,生于1964年4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华街***号。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唐民二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李长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借款25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月息9.6‰的利率计算。二、穆小建、龚天勇、李红臣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长越、穆小建、龚天勇、李红臣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天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唐河县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龚天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唐河县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执行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