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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7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奉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兴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78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上海奉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工业区莘奉公路338号。法定代表人:陈炳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华,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建,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西闸公路1118弄101号1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奉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奉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