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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世立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立,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992号原告:周世立,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龙,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周世立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龙、被告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世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华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王华自2012年2月开始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周世立借款,合计120万元。周世立多次向王华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王华对向周世立借款70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周世立主张的2013年4月2日借款50万元的事实称记不清楚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王华向周世立借款20万元;2013年4月2日借款50万元;2013年5月2日借款20万元;2013年6月10日借款20万元;2014年6月23日借款10万元,以上合计借款120万元。上述事实,有周世立提供的银行卡取款凭条及王华书写的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华向周世立借款1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世立主张王华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世立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款项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a。审 判 长  李 阳人民陪审员  刘本权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