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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某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326民初529号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平阳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92152751X6。法定代表人瞿睿,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云,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某某。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武某某清偿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200元,利息53416.16元(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2月28日),并支付从2017年3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具体的给付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前清偿借款本金1.8万元;2017年8月1日前清偿借款本金2万元,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于2017年10月30日前清偿完毕。本案诉讼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被告武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建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