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术清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张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7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继权,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新志,系该局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华,系该局城关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张术清。委托代理人张明哲,系被执行人父亲。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宽国土资(城)罚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淑彬审 判 员 何玉花人民陪审员 谢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佳莹附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于执行;(十)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