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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银山与达万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山,达万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02民初1922号 原告:陈银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飞,系凉州区黄羊镇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达万国。 原告陈银山诉被告达万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被告达万国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特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达万国确切地址或依法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达万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后,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达万国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陈银山未能向法院提供达万国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银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段先年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