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顺祥牧业与王凤选、包运香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王凤选,包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51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曲顺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凤选,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包运香,女,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选、包运香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瓦民初字第5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