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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家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4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家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羁押,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朱锡忠,北京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家强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家强及其辩护人朱锡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宋家强谎称自己系中组部局长,以帮助被害人常某1(男,49岁)的两个儿子安排工作为名,在本市海淀区×号院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常某1共计人民币2396735.84元,并骗取被害人常某1苹果牌电脑2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苹果牌6S手机2台。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宋家强于2016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款物尚未退赔。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家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宋家强定罪处罚。被告人宋家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其确实收取了被害人给付的钱款,但其没有冒充中组部局长的身份,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为行贿罪。其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宋家强收取钱款不持异议,但指控宋家强冒充中组部局长的证据不足,宋家强的行为应构成行贿罪,而非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家强于2015年5月至10月间,谎称自己系中组部局长,以帮助被害人常某1的两个儿子安排工作为名,在本市海淀区×号院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常某1共计人民币2396735.84元,并骗取被害人常某1苹果牌电脑2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苹果牌6S手机2台。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宋家强于2016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款物尚未退赔。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宋家强的供述,证明2015年其通过郑某认识的常某1。后常某1给其打电话称他孩子大学毕业准备找工作,问其能不能帮忙找找关系安排他的两个孩子到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其同意了,常某1说办事需要花钱,于是就分三次给了其三张工商银行卡,户名都是常某1。第一张卡有130万,第二张卡有30万,第三张卡有100万。其没跟任何人说过其是中央组织部的局长。其没有能力办此事,其找到中组部的藏安民局长,问能否帮忙常某1的孩子安排工作,藏安民称这事办不了。后其将常某1给其260万中的220余万都给花了,消费了。事情也没办,钱都花了,其也还不了,所以就开始躲着常某1。上述三张银行卡有两张在其这里,其后来弄丢了,另一张在常某1处。其分三次向常某1要了一共260万元,第一次常某1给了其一张工商银行卡,里面有100万元;第二次给其一个朋友账户上汇了30万元;第三次给其一张30万元的工商银行卡,后又向该卡汇了100万元。每次给钱就是其和常某1在场,都是在常某1的汽车上。上述钱款都是常某1给其托人办事的钱,其跟他说是找中组部的一个叫藏安民的局长帮忙办的。其找过藏安民问过此事,他说不好办。常某1托其给孩子找工作的事没办成,常某1给其的260万元,其借给两个朋友在海南买房子了。其认识常某1时介绍自己是包工程的。常某1给其260万元钱,其全给朋友在海南买房子了,一个两居室,一个三居室。其中一个朋友叫宋真,用她的名字在海南的东方市花100多万全款买了一套三居室;另一个朋友叫云芦,用他的名字在海口市花约80万元买了一套两居室。东方市这套房子是为了找人给常某1办事用的,如果谁办成了就把房子过户给谁。这两个人的电话其记不清了。海口的房子是其之前自己借朋友的钱买的房,现在这80万元是其用来还钱的,与办事无关。剩下的钱其给了一个美国人,现在他回国了,找不到他。后常某1说事情办不成,要求其退钱,其答应退,当时在生病,其称病好就想办法退钱,但其没有钱。其在电话里询问过藏安民,他说办不了此事。2015年5月以来,其以帮助常某1的孩子办理进入中直机关工作为由,骗了共计260万元,事没办成,钱也没退,后被抓获。常某1给其260万元后,他又拿回去20万元,事没办成,其将钱都花了。其找了很多人,包括藏安民,都说办不了。其不记得藏安民的电话,也不记得是否存了他电话。其还曾将部分钱借给过一个姓黄的朋友,现在也找不到他了。2.被害人常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其与朋友郑某聊起两个儿子找工作的事情,郑某说认识一个中组部的局长叫宋家强,可以帮忙。后经郑某介绍,宋家强自称是中组部的局长,还称自己是国家大案组组长,认识很多人,有很多关系。从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宋家强编造以请托中组部领导、国家人力社会保障部领导、国家档案局领导为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分三次骗取其总额2425578.06元人民币。第一张卡是2015年5月12日宋家强以给中组部政策法规局主任藏安民给其儿子办理公务员入职为由,让其给了他一张银行卡,卡内金额100万元;第二张卡是2015年5月30日宋家强又让其准备一张金额30万元的银行卡,他到时候给藏安民,说是人力资源部领导改其儿子公务员考试成绩,次日,宋家强把卡给其让其将卡里的钱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户名叫金佩著,卡号6222081702001640991,其问这人是谁,宋家强称此人是人力资源部办事的领导让汇的,金佩著是领导的亲戚,第二张卡其留在自己这里;第三张卡是和第二张卡一起给宋家强的,金额是30万,也是给藏安民,说是给国家档案局领导给其儿子改档案用的,到了2015年10月8日,宋家强让其再次往该卡汇入100万元,说是可以为其二儿子办理工作并能马上面试。当天下午,宋家强还发短信让其买礼品给他转送给面试人员。其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向卡内转入100万元,当日下午其将卡和礼品在其车内交给宋家强,其当时录音了。后其一直询问办事进展,宋家强总是推来推去,其觉得被骗了,就于2016年4月10日挂失了其三张银行卡,第一张卡内余额5931.93元,第三张卡内余额197330.01元,剩余的钱都是宋家强用了。直到2016年6月3日其无法联系到该人,其就报案了。另外,其没有见过藏安民,一直都是宋家强称他办此事都是托藏安民办的,宋家强自称和藏安民关系很好。郑某知道其找宋家强给孩子办工作的事,但具体怎么办他不知道,宋家强也不让其给郑某说。最后宋家强没帮其两个孩子考上公务员,也没帮他们找到工作,也没退钱给其。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3年的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的XX,其听XX说他是中央组织部的局长,很有关系。常某1是其朋友。2015年3、4月,常某1跟其说他有两个儿子毕业了,正在找工作,问其能不能帮忙给孩子们安排个好工作,后其就向常某1推荐了XX。见面时常某1问XX是不是中央组织部的局长,XX说他是中组部的局长。常某1问XX能不能帮忙找关系给他的两个儿子安排好工作,XX说他能办,他认识人多没问题。吃饭见面后,剩下的事其就不管了。2016年5月,常某1告诉其,他找XX办孩子工作的事情被骗了很多钱,他联系不上XX了,后其也联系不上XX。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常某1的朋友。2014年2月左右,其通过朋友认识的宋家强,宋家强当时自称是中组部的地方局的副局长,有关系,有路子,称以后有事可以找他。其和常某1是通过宋家强组织的聚会才认识的。一个月后,其听常某1说被宋家强以给他儿子找工作为由骗了钱,有100多万元。5.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老乡刘某认识的XX,他真名叫宋家强,自称是中组部的领导。其和刘某都是通过宋家强认识了姓常的,他说他被宋家强给骗了,骗了很多钱。另外,2013年其在怀柔区和他人有一个经济官司,其问宋家强能不能找关系让法院尽快打完官司,宋家强当时称他认识最高法院的院长,他能办,后也没有给其消息,为此事其请了宋家强吃了几次饭。2015年4月左右,其一个朋友因开矿的事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其找宋家强让他帮忙将朋友捞出来,宋家强称能办,他找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办理此事。宋家强让其给买点礼物,其给宋家强买了一个黄金项链和一个苹果6手机,后事情也没办。6.证人常某2的证言,证明常某1是其父亲。2014年其参加完国家公务员考试后,听其父亲说找人给其和哥哥找国家公务员的单位。后其听其父亲说找朋友郑某,郑某给其父亲说认识一个叫XX的中组部的领导能办公务员的事。后其父亲就找了XX,到2015年2月2日其父亲说XX要面试其和哥哥,于是其父亲带着其和哥哥在海淀区万寿路亿万饭店见到XX。见面后其父亲指着一个大概50多岁的男子说他是宋局,那个男子自称叫XX,在中组部工作。之后没有聊给其办公务员的事。其仅见过XX一次。2015年10月9日左右,其父亲接到XX的电话称让其和哥哥入职体检,当天其和哥哥就到武警总医院做了体检。其知道其父亲给XX三次钱,2015年5月12日给XX一张银行卡、2015年5月30日给XX两张银行卡、2015年10月9日因给其找工作的事XX又给其父亲要钱,XX把其父亲以前给他的一张银行卡还给了其父亲,让其父亲重新存钱后又给他,并且XX要了价值3万多的苹果系列电子设备。7.证人常某3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常某2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8.中共中央组织部机关保卫处的证明,证明中组部没有叫宋家强的人员,藏安民不认识宋家强。9.办案说明,证明2016年9月21日,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与宋真电话联系,宋真称宋家强与其确实在海南省东方市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其交了几万元订金,宋家强支付了八十多万元的房款,以其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没有房本。其不知道宋家强与常某1之间的事情,也不知道宋家强支付的八十多万元房款的来源,等等。除了上述证据之外,公诉人还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凭证、交易清单、辨认笔录、电话录音、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宋家强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其确实拿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并使用了银行卡的钱款,但其没有冒充中组部领导的身份,被害人及证人说的不属实。其辩护人认为,部分证人系被害人的亲属及朋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中组部保卫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没有证据效力。法庭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被告人宋家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将与其辩护意见在下文一并论述。另外,关于中组部保卫处的证明、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的问题,经查,上述证据均系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出具,故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家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宋家强及其辩护人称本案应为行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通过被害人的陈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宋家强存在虚构身份的情况,而被害人正是基于其虚构的所谓中组部领导的身份,才对其产生信任,将钱款交付其用于办理请托事项;尽管其辩称其行为系行贿,但在案证据显示,其将被害人给付的钱款均用于购房、吃喝等个人消费项目,其又提不出上述钱款用于所谓行贿的具体去向,结合其虚构身份的事实,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因此,本院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人宋家强在庭审过程中所谓的认罪,明显属于避重就轻,故不应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家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7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家强向被害人常某1退赔人民币二百三十九万六千七百三十五元八角四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洋人民陪审员  王叔洁人民陪审员  汪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