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勇,方艳丽,张如明,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路60号。法定代表人房志波,行长。被执行人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勇,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冠县。被执行人方艳丽,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系张勇之妻。被执行人张如明,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如明,经理。本院(2016)鲁15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列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土地三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冠县工业园北三路南侧的土地三宗(土地证号:冠国用(2013)093号、冠国用(2013)094号、冠国用(2014)0**号)。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