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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钱长生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长生,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钱长生。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岗一村十八栋。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从文,该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委托代理人:朱凌青,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长生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钱长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刘蓉,天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从文、朱凌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认为:钱长生依据《承包协议书》向天立公司主张工程款,与天立公司向钱长生主张借款或担保款,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天立公司提起的反诉宜分案处理。此外,钱长生的借款和还款相关事实,亦应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钱长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陶宝定代理审判员  赵方超代理审判员  杨福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