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和平、安徽天利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和平,安徽天利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平,安徽赛耐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鲍定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800号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湖路红光新村二期A4栋S123-126号。法定代表人:许克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和平,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安徽天利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世平,董事长。被告:张世平,男,汉族,1961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安徽赛耐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东流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鲍定胜,董事长。被告:鲍定胜,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和平、安徽天利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平、安徽赛耐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鲍定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