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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如庆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204国道由北向南行使至新3**国道路口时,该车与同方向行使的侍同同驾驶的苏G×××××号轿车发生事故,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侍同同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综合材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照片、情况说明,被害人侍同同的陈述,未出庭证人杨某的书面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7]3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审判员  李正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