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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7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天津鼎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天津鼎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7451号申请人: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纪运。被申请人:天津鼎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云浩。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鼎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