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勇全与被告陈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全,陈文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4民初278号原告朱勇全,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陈文彬,男,年龄不详,住西丰镇。原告朱勇全与被告陈文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宪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勇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190850元,并按每天本金的2‰给付违约金。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6年,刘开生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我借款190850元,约定2016年12月17日偿还,但现在无法找到本人,特起诉连带保证人陈文彬。被告陈文彬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刘开生由被告陈文彬担保向原告朱勇全借款19085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届期未能返还,除照付本金外,并按每天本金的2‰作为违约金给付原告。被告陈文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刘开生由被告陈文彬担保,向原告借款19085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为证,本院对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陈文彬与债务人刘开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陈文彬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按日2‰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按日2‰计算违约金,已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文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陈文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勇全借款本金190850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被告陈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丽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