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蓝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贾金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蓝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贾金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96号原告:焦作蓝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与河嘉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孟红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宝,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金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蓝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贾金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蓝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作蓝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