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秦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秦某,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358号原告:孙某,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秦某,女,199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郭某,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秦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秦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