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林先与叶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先,叶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先,女,1932年10月11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叶雷,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张林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乐刑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林先赔偿款105782.21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叶雷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媛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