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仁辉,胡德良,杨城,姚娜,长沙骏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08号申请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仁辉。被申请人:胡德良。被申请人:杨城。被申请人:姚娜。被申请人:长沙骏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仁辉、胡德良、杨城、姚娜、长沙骏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岳阳金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0**号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仁辉、胡德良、杨城、姚娜、长沙骏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岳阳金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0**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