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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5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824号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彦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虎,男。原告: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赵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洋,男。被告:刘金华,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