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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张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张永林,方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649号之一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育才路,法定代表人:孙秀荣。被执行人:张永林,男,1971年3月6日出生,46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方翠萍,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43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林、方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林、方翠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永林所有位于铜陵市金口岭村42栋501室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