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樊小洋与王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洋,王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795号原告:樊小洋,男,汉族。被告:王收安,男,汉族。原告樊小洋与被告王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樊小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小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樊小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