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鑫亚珠宝商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上城区鑫亚珠宝商行,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鑫亚珠宝商行。经营者:林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原告杭州市上城区鑫亚珠宝商行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作出(2015)杭西商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上城区鑫亚珠宝商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51700元,案件执行费12917元。本案经执行查明,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浙A×××××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颐景园曲水苑11幢1单元801室房屋已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向该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