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明祥、周琼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明祥,周琼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6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明祥,又名宋明强,男,生于1970年1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蹇守林,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琼英,女,生于1965年4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上诉人宋明祥因与被上诉人周琼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明祥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明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明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东海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曾俊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