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凌海市恒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凌海市恒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641号原告:杨某,女,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被告:凌海市恒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商业街6号花园新村三层门市4号。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凌海市恒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月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