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常跃文与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跃文,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常跃文,男,1988年6月1日生,昔阳县乐平镇南关村人,现住颐民家园2号楼3单元702号。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负责人左巍,男,系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男,任公司总经理。关于常跃文申请执行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昔阳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春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