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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财保16号申请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邓伟雄。委托代理人:罗桂友,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金兴,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廖哲。申请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商铺进行查封;2、对被申请人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及在封开县的银行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上限64184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欧国林以其位于新兴县的房地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防止申请人的申请可能有误,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反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的商铺,待后依法处理。二、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在肇庆的银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上限6418400元,待后依法处理。三、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在封开县的银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上限6418400元,待后依法处理。四、查封担保人欧国林位于新兴县的房地产,待后依法处理。以上查封、冻结财产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欧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文 微信公众号“”